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內容包括調高綜所稅四項扣除額、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至40%、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等。優化的四大亮點:減輕育兒、薪資所得及中低所得家庭稅負;有利留才攬才,提高國際競爭力;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提高投資意願,創造就業機會。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今(108)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個人標準扣除額自9萬元提高至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自12.8萬元提高至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2.5萬元提高至12萬元;綜合所得稅最高級距稅率由45%降至40%,讓全民共享減稅利益;另為建立投資臺灣優先之租稅環境,境內居住者股東自107年度起獲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時,為適用較低稅率,得依下列二種方式擇一申報:
一、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如抵減有餘尚可退稅
二、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並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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