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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未全數繳納者,請儘速補繳,以免財產被禁止處分!

 

  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31日結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請再次確認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的稅款是否已全數繳納,否則將會被加徵滯納金、利息,甚至由稽徵機關逕為禁止財產處分。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及第112條規定,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而逾限繳納之稅款,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之日止;又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辦理相關稅捐保全措施,請還沒完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儘速補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欠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必須先將繳款書合法送達給納稅義務人後,才能辦理後續稅捐保全事宜,但是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之稅款未於申報期限內繳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第3款規定,即屬逾限繳納稅款,稽徵機關得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法規定辦理稅捐保全。


  國稅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網路申報既快速又方便,但是往往有民眾只記得將申報資料完成上傳,而忘了繳納應自繳稅款,所以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務必確認自繳稅款是否已全數繳納,如尚未繳納或繳納不足者,請儘速至國稅局索取繳款書或直接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列印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15G】,並至金融機構完成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股長 06-2298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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