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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作品入選美術展覽後不發還者,其獎金屬稿費收入

 

  豐原市王先生詢問: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社區之美術寫生比賽,對於參賽得獎獎金應開立何種所得之扣繳憑單?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按財政部74年9月6日台財稅第21714號函釋之課稅原則:

 

 (一)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賽之獎金。

 

 (二)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其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稿費收入。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陳志明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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