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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107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已公告核定,不另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08年7月30日聯合辦理公告107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案件範圍包含108年申報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不寄發核定通知書案件,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生效日起(108年7月30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指出,前述公告案件一律不寄發核定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內容有疑義,或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108年8月9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108年8月29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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