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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夫妻分開申報所得稅有條件,檢附證明最保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日前有位林小姐來電詢問,她因與其配偶感情不睦,於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已勾選夫妻分居而分開申報,為何仍將夫妻所得合併核定?經該所回復,林小姐雖於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各自申報,惟未檢附相關證明,故仍應將林小姐之所得資料與其配偶合併計稅。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方能各自辦理結算申報:


一、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二、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應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三、因受家庭暴力,取得通常保護令、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應檢附保護令影本)。

 

  非屬前揭認定標準但處於分居狀況者,須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後另行發單補徵;又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請另附申請書。該所特別提醒夫妻分開申報、分別申報合併計稅及分單計稅規定各不相同,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申報義務,以免因短漏報稅額遭補稅處罰。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吳啓彰 
電話:04-8332100分機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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