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109)年度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欲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欲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之通訊地址等項目,自本年2月15日起至3月16日止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
前述申請方式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彙整如下:
申請項目 |
申請方式 |
首次辦理結算申報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
• 線上申請 |
變更稅額試算書表寄送地址 |
• 線上申請 |
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
• 線上申請 |
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
• 線上申請(僅原先採線上申請不適用者得以線上申請撤銷) |
申請方式 |
檢附文件 |
線上申請 |
• 利用申請人自然人憑證、財政部電子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請。 |
臨櫃申請 |
• 需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 |
郵寄及傳真 |
• 將申請書寄(送)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並應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憑核驗。 |
該局進一步說明,108年度有以下情形者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應於本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1.結、離婚或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有分居情形
2.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及子女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登記資料
3.有扶養其他親屬
4.有其他非屬稽徵機關可提供試算所得資料範圍的所得
5.採列舉扣除額
6.有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7.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8.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9.有投資抵減稅額
10.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稅額
該局提醒,稅務入口網全年開放受理申請,但本年3月17日以後申請之案件,於次一年度5月份申報所得稅時始適用,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