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詢問他從2019年1月1日起一直在台中工作,並於2019年在中華民國(R.O.C.)停留滿183天以上,是否需要申報2019年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滿183天以上視為居住者,他/她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吳先生2019年在中華民國超過183天。因此,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應向外國人居留證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如果吳先生2020年將停留在中華民國境內183天以上,但打算於2020年中途離境不再返台,應於離境前10天內申報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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