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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而受隔離之個人,可否展延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個人於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10951日至61)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隔離、檢疫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30日。如於前述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該所提醒,該延期申報繳納無須事前申請,惟應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小姐,電話:04-8871204分機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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