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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扣繳單位應以給付所得之年度開立扣免繳憑單予所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制,扣繳單位應以實際給付所得之年度,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予所得人。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13日將執行業務所得900,000元匯款予所得人,因該筆支出係動支107年度預算,致扣繳義務人誤解以動支預算年度為所得年度,而申報10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扣免繳憑單,案經查獲,並輔導扣繳義務人補申報108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扣免繳憑單。

該分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所得年度申報錯誤,致逾期申報扣免繳憑單,將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黃昱學
連絡電話:(04)252910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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