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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先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金額

 

高雄市苓雅區張小姐來電詢問,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之列報扣除,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醫藥及生育費支出25萬元,其中18萬元醫藥費受有B壽險公司保險給付40萬元,則18萬元醫藥費不得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其他未受保險給付部分可列報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7萬元。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撰稿人:盧錦緡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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