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105年1月1日起,凡個人交易下列房屋、土地及房屋使用權(以下合稱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者外,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1) 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A.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
B.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
房屋的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及農業設施。
(2) 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
2.個人交易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申報:
(1)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2)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3)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