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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什麼情況下應該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1.自105年1月1日起,凡個人交易下列房屋、土地及房屋使用權(以下合稱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者外,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1) 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A.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
B.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


房屋的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及農業設施。

 

(2) 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

2.個人交易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申報:

(1)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2)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3)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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