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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綜所稅申報採用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時,已受領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本市李小姐來電詢問,108年度因身體不適,至某公立醫院住院接受治療,期間共支付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15萬元,因本身有向A保險公司購買醫療險,此次就醫項目又符合保險公司理賠條件,申請後獲得保險公司理賠10萬元,李小姐詢問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列報該筆醫藥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有關醫藥及生育費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以本案為例,李小姐108年度支付醫藥費用15萬元,因另外受有保險理賠10萬元,故應先行減除該筆保險給付後,以差額5萬元列報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民眾多有購買保險,以應付未來不確定性風險的觀念,因稅法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再列舉扣除,故民眾於申報列舉該項費用時,應確認是否已另外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如確實受有保險給付,應就差額部分(即未獲給付部分)列報,勿以醫療收據所載金額全額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陳淑美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撰稿人:朱玲瑤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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