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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有三種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報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時,來電詢問表示確有列報扶養5歲以下子女,為何申報上傳後無法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網路申報軟體已設定檢核條件,民眾可依上述情形自行檢視。該局呼籲多多使用網路方式申報,除可便捷完成一年一度的申報外,更可避免申報錯誤。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王健昌主任 聯絡電話:(07)5875952


撰稿人:羅玉雯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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