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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個人仲介不動產佣金,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民眾來電詢問,今(109)年度幫忙親友介紹買賣不動產,收到佣金報酬款項,是否要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前揭納稅義務人因辦理不動產買賣獲取個人給付之仲介佣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於明(110)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併同其他類別所得,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可提示相關憑證核實減除;如無法提示者,則可依財政部頒定之執行業務「一般經紀人」費用率20%計算必要費用,核算執行業務所得。

 

近來房屋土地交易熱絡,民眾若透過親朋好友協助買賣不動產時,成交後通常會給予紅包作為居中協助之代價,甚至明確約定給予一定酬勞費用,該筆報酬屬於買賣仲介佣金範圍,例如:甲君順利促成乙君買賣不動產之交易,所取得乙君給付50萬元之報酬,可減除20%的必要費用後,即執行業務所得為40萬元,若甲君主張實際支出費用超過20%,可以提示相關證明資料或單據供稽徵機關審查核認。

 

最後提醒民眾,個人之間所給付佣金無須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以民眾無法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查調該筆所得,請自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據以辦理結算申報,以免事後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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