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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共有人出售因共有物變價分割拍賣取得房地之持有期間計算方式

 

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小姐來電詢問,她和李先生在105年1月1日共同購買登記取得A房地持分各1/3及2/3,後來經法院在108年間以分割價金方式拍賣A房地,由她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A房地持分全部(108年2月1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她和李先生(共有人)要如何報繳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共有人李先生就拍賣出售A房地持分2/3部分,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房地合一稅,至於共有人陳小姐因拍賣出售原持分1/3部分既經買回,其所得尚未實現,尚無課徵房地合一稅問題。若陳小姐日後出售A房地,應分別計算原持分部分(1/3)及拍賣取得超出原持分部分(2/3)的持有期間,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房地合一稅。舉例如下,若陳小姐在109年11月1日將A房地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則A房地之持有期間計算如下:


1.原持分部分(1/3):自105年1月1日起計算至109年11月1日止。

2.超出原持分部分(2/3):自108年2月1日起計算至109年11月1日止。

       

該局提醒,個人如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等,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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