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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先減除已受領保險給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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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一般民眾為能減輕醫療之負擔,多有購買保險,但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選擇列報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醫藥及生育費時,應先確認是否已另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有理賠,應先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如有餘額(即未獲給付部分)再就其餘額列報扣除,勿以醫療收據所載金額全額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該分局提醒民眾: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有關醫藥及生育費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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