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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彩券合買留證明 免課贈與稅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每年過年期間,不少民眾會和家人合資買彩券或購買刮刮樂沾喜氣,官員強調,民眾可事先留存合資證明,像是手機對話紀錄、簡訊等皆可為證,假設幸運中大獎並匯款給合資人,只要保留合資證明備查,即可免課贈與稅。

 

官員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的是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但民眾集資購買彩券並非無償把財產給予他人,而是依照出資比例分配獎金,因此不屬於贈與行為。

 

國稅局指出,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屬民眾經常性活動,並不需要事先向國稅局報備,民眾只要自行保存集資購買的證明資料,像是每人出資金額、分配獎金、購買地點與時間等,若未來國稅局詢問其匯款情況,民眾若出示資料就不會落入贈與稅課稅範圍。

 

在所得稅方面,政府的統一發票與公益彩券獎金屬於分離課稅方式,一律適用扣繳方式,也就是民眾在領取發票或彩券獎金時,已經先行扣繳20%稅負,不會再計入綜所稅課稅,民眾在報稅時免申報。

 

舉例來說,AB合資買彩券,中了大樂透頭獎1億元,由A領取獎金再轉帳給B,銀行會先扣繳總獎金20%給國庫繳稅,等於稅後獎金為8,000萬元,每人可分到4,000萬元,但A必須留存合資證明備查,以免日後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而課稅。

 

此外,多數公司會在過年前舉辦尾牙摸彩、發放年終獎金。官員表示,摸彩屬於民間機會中獎獎金範圍,若台灣人在台企尾牙抽獎獲得的獎品或獎金價值超過2萬元,公司會先行扣繳10%稅款,但獎品與獎金會全額計入個人綜所稅;至於外國居住者在摸彩抽到超過2萬元獎項,一律扣繳20%並全額計稅。

 

而公司所發的獎金、津貼、補助等屬於稅制上的「非每月給付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若公司全月給付個人獎金總額超過84,501元、公司將先行扣繳5%並繳給國庫,當員工隔年申報綜所稅時,獎金、津貼等也要全額計入綜所稅。

 

        文章出處:https://ctee.com.tw/news/policy/407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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