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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綜合所得稅重複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案件之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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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到來,納稅義務人如因與配偶分居或離婚而各自辦理結算申報,於發生重複列報同一子女免稅額時,稽徵機關將依認定原則所列順序,認定應由哪一方列報該子女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雙方離婚當年度及以後年度各自辦理結算申報,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稽徵機關將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關於「實際扶養事實」,可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例如: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或其他扶養事實者。

 

受扶養之子女如有各類所得時,亦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申報,請民眾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並多利用網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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