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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個人轉讓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賺取的所得,應列報所得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個人如有因交易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紅單)賺取價差,其價差為所得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應於次年併同其他各類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所說明,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與一般出售成屋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該交易行為如果有獲利,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防止稅基流失,維護租稅公平,將持續針對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進行不動產專案查核作業,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情形,如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請自行妥善保存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的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權利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於申報轉讓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108及以前年度如有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漏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小姐,電話:04-8871204分機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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