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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大陸、境內外所得 課稅有別

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台灣稅籍的個人、法人若同時符合大陸或境外稅務居民資格,因台陸、境內外稅率不同,我國個人、法人最多僅能扣抵當地所得,在當地多繳稅負不能扣抵境內所得;但如果在大陸或境外所得稅負較台灣稅率低,回台申報仍要補繳差額稅負。

 

財政部指出,若法人總部設置在台灣,還有個人為台灣無戶籍但居住滿183天、有戶籍且居住滿31天、有戶籍在台居住未達31天但經濟重心在我國,皆為台灣稅籍。

 

若台灣稅籍的個人、法人有境內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必須依照所得稅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列為境內收入課稅,但在大陸已繳所得稅負,可依憑證從我國應納稅額中扣抵,減少重複課稅負擔。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稅籍者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必須與台灣地區合併申報綜所稅,因此我國民眾、企業赴大陸賺取所得,通常需在當地課徵稅負,再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回台抵稅。

 

然而,大陸所得稅率可能較台灣高且兩岸租稅協議尚未生效,例如大陸企業所得稅負為25%,台灣營所稅率為20%,若法人同時符合台陸兩國稅籍,在台也要申報大陸地區所得,但最多僅能抵減當地所得部分,在陸溢繳稅負無法扣抵台灣地區所得。

 

除了大陸、港澳、台灣境內地區以外,台灣稅籍的個人、法人在其他國家與地區所得皆為境外所得,但可區分為租稅協定國與非租稅協定國。

 

如果是33個租稅協定國如日本、越南、英國等地區所得,台商在當地可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稅率,多半可適用10%扣繳稅率,回台申報時,在境外已繳稅負多半僅10%,因未達我國營所稅20%標準或綜所稅率,在台申報時,僅能扣抵當地已繳稅負,仍需補繳差額稅負。

 

至於非租稅協定國所得,僅限扣抵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得部分,在當地溢繳稅負無法回台抵減;不過,若在當地繳納稅額未達我國標準,則同樣要在台補繳差額稅負。

 

文章出處: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72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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