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7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於交易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適用稅率說明如下:
(一) 持有房屋、土地的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二) 持有房屋、土地的期間超過2年者,稅率為35%。
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指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非屬前述者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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