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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個人出售專利權,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出售他人而取得之收入,經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8年9月30日出售專利權予乙公司,並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且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1,700萬元,然甲君漏未申報,因其未保存研發該專利權相關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國稅局乃依規定按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定甲君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1,190萬元【1,700萬元–(1,700萬元×30%)】,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非經常性買賣或交換所持有之各種財產,而發生之增益,均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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