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綜所稅】個人取得海外資金如屬所得應申報納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台商於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國家設立公司,取得該公司分配之盈餘屬海外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稅率20%計算個人基本稅額,連同個人綜合所得稅一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海外資金」不等於「海外所得」,舉例來說,匯回海外資金,如為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投資款、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金融機構存款本金、財產交易本金及其他資金等,均非屬海外所得,至於匯回海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則應按所得取得年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有無短、漏報海外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郭岱杰
電話:(04)23051111轉7321

 

閱讀 274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