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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發薪日適逢春節連續假期,提前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邇來常有會計人員來電詢問,公司僱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籍員工,因發薪日適逢春節期間,須提前給付,不知如何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僱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111年度為37,875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基本工資之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如果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僱用外籍員工A君,每月薪資30,000元,發薪日原為每月5日,111年1月5日給付A君上(110)年度12月份薪資30,000元,25日給付上年度年終獎金5,000元;另1月份薪資30,000元,原發薪日為2月5日,因適逢春節假日,致提前於28日給付A君,是甲公司於1月份共給付A君薪資65,000元。其中提前給付A君1月份薪資30,000元,甲公司得併入2月份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免併入1月份實際給付之薪資計算扣繳稅額,本案例因A君1月及2月份薪資給付總額各為35,000元及30,000元,均未超過前述基本工資之1.5倍37,875元,故甲公司應分別於給付時(1月5日、25日及28日)按給付額依規定扣繳6﹪所得稅款。

 

另該局提醒,倘甲公司於110年底公告年終獎金計畫,並於111年1月25日給付A君之上年度年終獎金為30,000元,經計算A君1月薪資給付總額計60,000元(1月5日30,000元及1月25日30,000元),已超過基本工資1.5倍,甲公司應分別於給付時(1月5日及1月25日)依法扣繳18﹪之所得稅款。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機5800


撰稿人:郭品均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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