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目前正值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申報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致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自行填列所得發生處所的名稱和所得總額,並以財政部每年公告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110年度為4.3238比1)換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完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和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准予扣抵。
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為降低臨櫃報稅群聚風險,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利用手機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如有申報問題,歡迎利用國稅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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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余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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