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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以未受有保險給付者為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支出合於規定醫療院所之醫藥及生育費,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以未受有保險給付者為限。

       

該分局說明,如民眾有醫藥及生育費支出,且受有保險給付,因該項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如再准予列舉扣除,顯屬重複,有違課稅公平原則。因此,受有保險給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不能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該分局舉例,某甲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某A醫院醫藥費50萬元,如領有保險給付60萬元,則該筆醫藥費不得列報;又某乙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某B醫院醫藥費50萬元,如領有保險給付30萬元,則該筆醫藥費 應先減除保險給付30萬元後,再以20萬元列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除須確認屬醫療性質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醫療院所外,如已受領保險給付,則不能再申報扣除,即便於所得及扣除額參考清單列示,應自行減除保險給付後再行列報。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謝先生,電話:04-7274325轉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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