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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自住優惠稅率,應注意其適用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自105年1月1日實施迄今已滿6年,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如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相關問題。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及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目規定,符合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之自住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不超過400萬元免納所得稅,超過部分按優惠稅率10%課稅,適用條件如下:

 

適用條件

法令依據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

2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2月1日購入A房地總價400萬元,支付契稅、印花稅及代書費等必要費用計25萬元,其於111年5月1日將該房地以1,000萬元出售,出售必要費用30萬元,甲君持有期間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萬元。甲君自105年2月至111年5月止於A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連續滿6年,且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曾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則甲君出售A房地可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經計算應納稅額為135,000元{〔售價1,000萬元-成本425萬元(取得成本400萬元+取得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之必要費用25萬元)-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10%}。

 

該局提醒,為保障自住需求及避免投機行為,若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出售自住房地時,須同時符合上開條件,方可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利用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莊佳燕主任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00


撰稿人:張慧敏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 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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