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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受扶養子女的教育學費,方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該局指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立法理由係為減輕納稅義務人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之家庭租稅負擔,故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子女,就讀於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於註冊時所繳交的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支出,均得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於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另倘納稅義務人本身為公教人員,所領取政府補助同一申報戶受扶養子女的教育補助費,屬於其「薪資所得」,並非「政府補助」,亦可在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但若該教育學費是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接受教育所產生的支出,就不是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適用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扶養其子乙君,惟檢附乙君學雜費收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子乙君雖於109年6月大學畢業後已進入職場工作,但乙君大學最後一學期學雜費35,000元係由其以信用卡支付,請准予認列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經該局向甲君解說,乙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已自行單獨申報,並非甲君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子女,甲君不得列報乙君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而乙君亦不得列報其本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甲君理解後遂撤回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為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之子女,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之教育學費,並不能列報扣除。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電話:(03)3396789 轉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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