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近日出售A公司未上市股票,已由買受人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事後卻聽到同樣出售該公司股票的友人表示,其買受人並未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張先生對此感到不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買賣有價證券才須要課徵證券交易稅。又公司法第161條之2及第16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如有印製股票(即採「實體發行」),須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如不印製股票(稱「無實體發行」),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現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發行。股票未依上述規定完成發行手續,就不是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股東出售該股票屬於轉讓其出資額,並非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該局補充說明,個人轉讓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該股票既非「有價證券」,其出售獲利也不是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而是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針對張先生的疑惑,該局建議先確認所出售A公司股票是否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如未經依法簽證或登錄發行,就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可與代徵人(即買受人)聯名填寫申請書,並檢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式3聯正本(收執聯、收據聯、存證聯)及相關證明資料,向代徵人地址所在地國稅局依法申請退還誤繳稅款。又出售該股票如有獲利,請記得列入財產交易所得,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報繳綜合所得稅,以免漏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