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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醫藥費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不得列為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如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則不得扣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度因病住院,支付公立醫院醫藥費用105萬元,其全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經查得甲君有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已受有日額型保險理賠116萬元,雖未檢據申請保險理賠,但確屬該醫療支出所為之保險理賠,減除保險給付後甲君並未負擔醫藥費,自不得列舉扣除。
  

該分局提醒,醫藥費受有保險理賠部分,無論是實支實付型、日額型或團體保險,納稅義務人均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如有申報錯誤情形,可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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