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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對寺廟捐贈,要符合法令規定始能列報捐贈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寺廟的捐贈,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方能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捐贈扣除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其每一年度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稅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本法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如捐贈予未依法辦理登記立案之寺廟,即無法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又過年期間許多民眾會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植斗等,以祈求來年平順;或是參加寺廟法會消災或超渡祖先等,這些相關支出皆屬有對價關係之款項,非屬無償捐贈之性質,故不可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提醒民眾務須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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