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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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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該局說明,近來受颱風及外圍環流影響,對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倘個人因此遭受財產損害,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相片、維修估價單、發票或收據憑證等,報請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惟未能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該管稽徵機關仍會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1106月初因梅雨季節連日豪大雨導致所轄納稅義務人甲君住家地下室淹水受有財產損失,甲君於同年72日填具個人災害損失報備申報書及申請表,並檢具損失清單、損失現場照片、修繕收據憑證等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派員勘查,並經核准災害損失新臺幣(下同)56萬元。甲君111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檢附經該局核准之災害損失證明列舉扣除災害損失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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