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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超過限額者,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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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稱海外所得),因個人海外所得的申報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總額如為新臺幣100萬元(下同)以上者,應將全數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未達100萬元者,則免計入),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如超過670萬元時,即應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與申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1,800萬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於結算申報期間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對申報內容應審慎核對,又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等資料,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常有疏忽短漏報情形,請記得主動誠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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