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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醫藥費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不得列為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須留意應先減除已經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的醫療費用,不論是實支實付型的醫療險或是住院日額型的醫療險,只要受有保險理賠部分,都不能列報扣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度因癌症住院治療,支付公立醫院醫藥費用164萬元,並全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經該分局查得甲君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受有實支實付型及日額型保險理賠172萬元,減除保險給付後,甲君並未負擔醫藥費,自不得列為綜所稅列舉扣除額,因此被核定補徵稅額17萬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時,應將受有保險給付部分自醫藥費金額中減除後申報,以免被國稅局補徵稅款。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 林欣怡
連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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