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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醫療法人如何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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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醫療法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不同之法人型態適用不同結算申報書。

 

該所說明,依醫療法第5條規定,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醫療財團法人,依其性質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填寫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如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上開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課徵所得稅外,免納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得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至於醫療社團法人部分,依醫療法第49條第3項規定,其得於章程中明定,社員按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於第三人。依此,醫療社團法人之結餘可按出資比例分配予其社員,具有營利之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係屬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該法人應依一般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且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同法第39條但書有關前10年虧損扣抵之規定。

 

該所提醒,111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為11251日至112531日,為落實簡化及節能減碳之效益,請多多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及上傳附件資料。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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