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僑因在臺居留期間的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居住者)。其納稅方式也有所不同,說明如下: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一)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需申報,但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中華民國來源的非屬扣繳範圍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的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二)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依規定的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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