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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包租公包租婆取得房屋租金收入應據實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就持有多屋族之個人列入專案查核,除蒐集承租人申報之扣繳憑單及租金支出歸戶資料,比對個人房東有無短漏報租金收入外,如有必要也可能以調查資金流程核實認定租金收入,請出租人主動誠實申報。

 

邇來查獲轄內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卻未據實申報房屋租金收入,遭補稅處罰案件。房東利用與房客簽訂私人間租賃契約,常抱持稽徵機關蒐集不易之僥倖心態漏未申報租賃所得,該局呼籲,個人房東全年度收取之租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之規定,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漏報或短報租賃所得,除補稅外,將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名下擁有10筆以上房屋,經國稅局查得除1屋設有戶籍供自住使用外,僅申報1筆租賃所得,甲君說明其餘房屋皆閒置,並無出租他人,惟經該局實地勘查及調閱水電資料後,研判有出租使用之情形,經報請財政部核准查調資金,發現甲君確實有漏報租金情事,由於甲君未誠實申報租賃所得,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因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已逾申報期限,個人房東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0


撰稿人:王瀅琇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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