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常因專注本業經營,忽略應給予、取得交易憑證及按時記帳的稅法規定,因此無法正確反映實際的執行業務所得額,以致於算錯綜合所得稅額,連帶無法享受政府推行的各項租稅優惠措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得類型規定,以其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上直接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收入及支出應給與他人及自他人取得合規憑證,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至少保存10年及5年。執行業務者詳實申報所得依法納稅,可享租稅減免優惠,並能守護荷包。
該局說明,帳簿紀錄完備的執行業務者於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可享有以下3項租稅優惠:
一、依帳載核實認定,可適用盈虧互抵
依財政部89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0890454042號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前段規定,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二、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執行業務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給付員工於112年4月30日前,因避免疫苗接種不良反應給予疫苗接種假、112年6月30日前,因員工確診隔離治療之防疫隔離假或因家長需照顧篩檢陽性學生之防疫照顧假,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5條規定,檢附員工請假單、薪資金額證明及居家隔離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就該請假期間所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三、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執行業務者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規定,給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得依「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5條規定,檢附員工請公假之假單、薪資金額證明及教育召集令、解召等相關證明文件,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該局提醒,上述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加成減除2項租稅優惠,得減除金額以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額至零為限。至其他所得者(如:補習班...等)亦享有前揭3項租稅優惠。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