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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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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2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49,359元之60%計算。民眾於114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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