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節稅】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採用列舉扣除額。
(臺中訊)王先生來電詢問,100年度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今年8月間收到國稅局寄發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後,發現有幾張符合可扣除規定之醫藥費與捐贈收 據,經計算後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請問是否可以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以王先生為例,因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業經國稅局審理核定,是王先生不得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每年5月份為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請於記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事後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無法變更而影響自身權益。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