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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增為2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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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3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今(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標準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

該所說明,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21.3萬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舉例,如申報家戶為夫妻2人,扶養就讀高中及國小子女2名,及年齡70歲、符合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又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26.2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總額為1065,000元(21.3萬元×5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013,500元〔全戶免稅額533,500元(9.7萬元×4人+145,500元×1人)+標準扣除額26.2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1.8萬元〕,該申報戶還有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差額51,500元(1065,000元-1013,500元),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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