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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海外所得應依法核實申報,申報期後可善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檢視申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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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結束,國稅局於結算申報期間無法提供查調海外所得資料,今已陸續歸戶部分海外所得資料,納稅義務人如欲檢視申報內容是否完整,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全功能櫃檯申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下稱所得清單)加以核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民眾常因出售海外有價證券獲利,以為國稅局未掌握海外所得資料,即心存僥倖未辦理或不知海外所得應辦理申報,嗣經國稅局蒐集並歸戶相關資料,查獲漏報海外所得,除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清單所列海外所得資料,僅為申請時國稅局已歸戶之資訊,並非納稅義務人全部海外所得資料。納稅義務人如有未列於所得清單之其他海外所得,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於申報期間後可善用所得清單核對申報內容,如有發現短報或漏報海外所得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辦理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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