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實務常見民眾誤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海外所得,舉例轄內甲君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漏報取自大陸地區薪資所得 600,000元,遭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主張該所得屬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應免予課稅,案經該局以該筆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應全數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與甲君所主張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申報及繳稅,兩者課稅方式不同,應予區別並適用不同法規申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海外所得都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報稅期間,民眾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均僅供參考,如有該類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以免遭受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屬投資性不動產之土地,其持有期間借款利息支出應列為遞延費用,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支出,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該局指出,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利息支出150萬元,係當年度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土地之利息,依公司說明,其購買土地係為獲取長期資本增值,做為投資之用。該局乃依前開查核準則規定,核定調減利息費用150萬元,同額轉列為遞延費用,俟該土地出售時,再列為土地收入之減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購置土地用於投資之情形,需注意當年度土地借款利息應列為遞延費用,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 06-229803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之股票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檢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局舉例,甲君原以面額每股10元認購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100萬股,於110年12月15日以每股成交金額20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為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甲君110年度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991.15萬元(2,000萬元-1000萬元-6萬元-2.85萬元),應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10年1月1日起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者,應依規定併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近期執行不動產專案查核時,發現有一民眾出售100年及101年取得之房地,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惟申報時逕以出售當年度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81萬餘元。經該分局輔導所得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實際成交價額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該民眾提示相關資料後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377萬餘元,並自行補繳111萬餘元。
該分局說明,如為105年以前取得之房屋,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有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始得依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所得額。
該分局最後呼籲,不動產交易已有實價登錄成交價可供參考,請民眾轉讓預售屋權利或出售成屋時,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勿心存僥倖,不申報交易所得或逕以房屋評定現值標準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先生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今(111)年第3季營業稅查定稅額將在11月份開徵,欲辦理扣減進項稅額者,記得在今年10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即能以當期各月份得扣抵進項憑證稅額的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如該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適用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索取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且該等憑證不能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情形,例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等,並於每季結束後次月5日前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才可以扣減營業稅查定稅額,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或者非當期之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100,000元,稅額1,000元,111年7至9月份查定營業稅額為3,000元,其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稅額20,000元,得扣減10%,應納稅額為1,000元〔3,000元-(20,000元×10%)=1,000元〕。
該局特別呼籲,按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可扣減查定稅額,減輕租稅負擔。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轉6000
撰稿人:梁德祥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76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如有給付租金時,除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外,還要注意租金扣繳率及憑單申報期限會因出租人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營利事業有無境內固定營業場所而有所不同。
該局說明,出租人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不含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應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後,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在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若出租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者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應按扣繳率20%扣取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甲公司自111年1月起,以每月給付租金30,000元向A君承租房屋作為辦公處所,A君為我國境內居住者,甲公司應於每月給付A君租金時,按扣繳率10%扣取3,000元稅款,在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112年2月6日前(112年1月適逢國定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又因2月5日為例假日,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將111年全年給付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若發現給付租金等各類應扣繳所得有漏未扣繳情事,應儘速補扣繳,若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繳者,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還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林股長 06-2223111分機80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因業務需要承租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給承租人。
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之選擇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之3/4。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5.其他足資證明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自用乘人小客車,如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40,000元向乙租賃公司租用自用乘人小客車1輛,租賃期間為3年,租期屆滿後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所有,前揭交易實質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公司每個月所支付之進項稅額2,000元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不得扣抵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罰。營業人如尚有疑義,可向稅籍登記所在地的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3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如果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被繼承人在我國境內的遺產或繼承人所持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抵繳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王君生前遺留財產包含銀行存款20萬元及土地10筆,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4,600萬元、應繳納遺產稅150萬元。繼承人申請以遺產價值剛好是150萬元的2筆土地抵繳遺產稅,但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只能於遺產存款不足繳納的130萬元範圍內核准實物抵繳,因此,輔導繼承人更改申請以另一筆價值128萬元的土地抵繳,其餘22萬元則以現金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實物抵繳不必全部繼承人都同意,如果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而且該遺產是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者與他人持分共有的,只要有過半數的繼承人且這些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之同意,或者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就可以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國稅局最後提醒,繼承人必須先扣除遺產中的現金或存款,再就餘額自選價值相當的其他遺產,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審核員 06-229806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於110年9月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最近想將預售屋轉讓他人,房地合一稅如何計算?
該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視同房屋、土地交易,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其成交價額為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取得成本為讓與人已支付價額,可減除費用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以30萬元為上限,並以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可減除費用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7月1日以總金額1,000萬元簽約購買A建設公司推出建案之預售屋,已支付工程款計300萬元,甲君於111年4月30日與受讓人乙君簽訂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金額1,100萬元,乙君支付購買權利價金400萬元予甲君,另須支付餘款700萬元予A建設公司,則甲君交易預售屋的課稅所得為88萬元〔成交價額400萬元-取得成本300萬元-可減除費用12萬元(未提示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400萬×3%)〕,因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稅率45%,應納稅額396,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預售屋交易日及取得日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民眾如交易預售屋,記得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0
撰稿人:沈亘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從事跨國投資布局或交易乃為國際潮流趨勢,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106年度起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可扣抵之數以營利事業國內所得加計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為上限,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其計算公式為:「國內所得額與國外所得額之合計數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國內所得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原申報課稅所得額3,970萬元,應納稅額794萬元,來自境外A國之所得270萬元及依境外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可扣抵稅額27萬元,經查該境外所得係派駐員工至A國公司而取得之服務收入,經該局扣除相關派駐人員薪資等費用270萬元後,服務所得應為0元,境外A國來源所得重新計算為0元,因加計國外所得並未增加結算應納稅額,可扣抵稅額為0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就其中華民國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淨所得,即應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以計算可扣抵稅額。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