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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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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收到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到111年7月15日為止,直到7月25日才想起來忘記繳稅,於是向國稅局詢問該怎麼處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應繳稅款在繳納期間屆滿後3天內,仍然可以到便利商店(限3萬元以下)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繳納,在這3天內繳納不會被加徵滯納金。不過從第4天起,就只能到有代收稅款的銀行等金融機構臨櫃繳納(郵局不代收),而且每超過3天要加徵滯納金1%,最高加徵到10%。王先生如果在7月25日繳稅,因為已經超過限繳日10天,只能到銀行臨櫃繳納,這時銀行會另外加收3%滯納金,假設王先生應繳稅款10,000元,就要多繳300元的滯納金。

國稅局提醒,收到各種稅額繳款書,要記得在繳款書所載的繳納期間內繳納,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3天而被加徵滯納金,超過30天還會被加徵滯納利息,甚至被移送強制執行,到時還要繳納執行費用,增加很多繳稅負擔。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審核員  06-229806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亦即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稅率);如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即完稅價格=銷售價格x(1-批發商毛利率)÷(1+稅率)。
       

該局說明,產製廠商產製從價課稅之貨物,完稅價格係以出廠給批發商之銷售價格作為計算基礎。而國內產製廠商基於營運考量及產銷結構,亦常有兼具中間批發商之身分,會將所生產之應稅貨物不透過其他中間批發商而直接銷售給零售商情形。財政部為使應稅貨物不論有無透過中間批發商再轉售予零售商,二者計算完稅價格之基礎一致,遂明定前揭完稅價格計算公式,並按產業別分別訂定計算完稅價格時可扣除批發商毛利之比率如下:橡膠輪胎業、飲料品業、平板玻璃業及電器業均為8%,車輛業為9%。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製廠商在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時,應注意的相關規定有:


一、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


二、同一產品編號之應稅貨物,應採同一計算公式計算同一月份之完稅價格。


三、車輛業產製廠商如將貨品全部售予融資公司經銷,則該融資公司已具中間批發商之性質;惟如有部分貨品售予融資公司經銷,部分直接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且其直銷比例不低於10%者,該融資公司可認定為非中間批發商,得以其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之銷售價格減除批發商之毛利,計算完稅價格。


四、機車經銷商如與機車行訂有代銷合約,且該機車行確僅收取代銷佣金者,該經銷商可視為非中間批發商。


       該局呼籲,產製廠商應主動檢視有無誤用減除批發商毛利之完稅價格計算公式情形,如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加計利息及補繳貨物稅,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申報,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7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列報職工福利支出,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皆有限額之規定,若有超限情形,將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規定予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計有: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或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05%至0.15%。三、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僅能就其實際支付費用,依上述第二、三點規定限度內列支。

 

該局指出,列報職工福利雖有限額之規定,但不論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員工醫藥費皆可核實認定;另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不足或超過規定限度部分,則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當年度職工福利支出金額為350萬元,因計算其可列報之限額僅為300萬元(營業收入總額20億 × 0.15%),公司在申報時遂將超過限額50萬元部分轉以其他費用列支。經本局進一步查核發現該超過限額之費用不屬於「舉辦員工文康、旅遊及聚餐等性質」,不符合可將超過限額50萬元轉列報為其他費用之規定,經核定剔除超限部分,補徵稅額1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職工福利之列報,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除員工醫藥費外,皆有限額之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有無超限情形,避免遭國稅局補徵稅額並加計利息。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玉雯
電話:(04)23051111轉711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應留意會計年度終了時尚未給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倘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按其性質分為2年、5年及15年。是營利事業之應付款項倘已逾民法規定之時效而未支付者,該給付請求權即已消滅,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將該應付未付款項轉列為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營造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帳列高額應付帳款,其中包括轉包承攬工程所發生之工程保留款。依民法第127條規定,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該局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將甲公司逾2年未支付之應付工程保留款2,800餘萬元轉列其他收入。惟該公司日後於實際給付該工程保留款時,仍得以營業外支出列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等其他各項債務,是否有逾請求權時效而未轉列其他收入情事,以免因未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廖素敏
電話:(04)23051111轉713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今(111)年5至6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第1批退稅為網路申報(含稅額試算線上登錄、電話語音回復)及111年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之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含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之退稅案件,將於今年7月29日辦理退稅。

 

該局說明,所轄苗栗、臺中、彰化、南投及雲林5縣市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共75萬餘件,將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所填寫之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申報時未提供存款帳戶者,則開立退稅憑單並郵寄納稅義務人。本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間自111年7月29日至同年9月30日,請納稅義務人於該期間內前往金融機構提兌。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查詢個人申報退稅案件撥付狀態,該局於官網「首頁(https://www.ntbca.gov.tw)/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專區,提供查詢服務,並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明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提供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報時指定的存款帳戶,可安全便利又儘速取得退稅款,更可節省持退稅憑單親自向金融機構領取退稅款往來奔波時間。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國稅局辦理退稅,僅會以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所填寫之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開立退稅憑單或退稅支票等方式,絕不會以電話通知民眾至自動櫃員機(ATM)提領退稅款,請勿受騙上當。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徵收科周佩怡
電話:04-23051111轉831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資金調度使用之借貸,如有收取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給付人不需辦理扣繳申報,但受領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若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補所漏稅額外,如漏報所得額達25萬元以上及所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上,還會被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君107年間將資金借予好友乙君,借款期間2年,乙君109年如期返還全部借款並支付160萬元利息予甲君,甲君漏未將收取之利息併入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經該局查獲,甲君雖主張110年5月申報期間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明細,並未查得該筆利息所得,應予免罰,因私人借貸利息所得非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無稅務違章案件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歸課補徵甲君綜合所得稅款40萬元,並裁處罰鍰16萬元。甲君繳清稅款及罰鍰後未再爭訟。
       

該局特別提醒,私人借貸衍生的利息所得非源自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無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的適用,必須自行納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民眾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隨著電子發票使用普及化,越來越多的民眾選擇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買受人持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為確保民眾能順利取得雲端發票,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民眾以共通性載具(包括手機條碼及自然人憑證)索取雲端發票,店家不得拒絕。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民眾於使用電子發票的店家消費,得選擇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或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為鼓勵民眾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雲端發票除一般獎項外,還能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的兌獎資格,發票中獎的機會更多。

該分局呼籲,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請儘速購置,並請於結帳時主動詢問消費者是否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亦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索取相關文宣資料張貼,以提醒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蕭妤如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16
 

 

王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在世當時,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所提繳之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死亡後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故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而由其遺屬請領之退休金,屬被繼承人應領之權利,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如王小姐申請其父親死亡後勞工退休金,於接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告知,其父親自開始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日起至領取之日止,結算其個人專戶之本金新臺幣(下同)160,000元,加上累積收益70,000元,合計230,000元,已核發並匯入指定帳號,此時,記得要將230,000元併計入其父親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温馨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死亡給付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所提繳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性質不同,切勿認為前揭退休金係屬保險給付而未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陳嘉良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00


撰稿人: 林志聰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4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房屋土地,如簽訂買賣契約後取得折扣優惠,未來出售房地列報取得成本時,應以扣除折讓後的實際支付金額作為該不動產的買入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沈先生於109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金額為1,4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3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惟未重新簽訂契約。111年出售該房地,於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僅檢附買賣契約書,並以1,4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經國稅局查得銷貨折讓資料,認定沈先生虛報取得成本300萬元,除按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之稅率45%核算應補徵稅款135萬元外,另審酌其違章情節,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規定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43萬2千元。

 

該局提醒,由於民眾持有房地後,往往經過一段時間才出售,因此民眾購屋簽約後,如果有發生折讓情事,記得要保存單據,以免日後出售時誤以折讓前的契約總價申報成本,以致遭受補稅處罰。又若有前述虛列成本情事,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依法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者,得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周璧珠主任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00


撰稿人:王國兆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5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租賃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探究交易實質內容,非以表面契約之形式作判斷。實務上,發現有租賃業者為使承租乘人小汽車之營業人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形式上設計成營業租賃契約,讓租賃客戶誤將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舉例來說,甲公司與租車業者簽訂租賃合約,雙方約定以每個月新臺幣80,000元承租1輛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經濟年限5年,租賃期間5年,因已超過按車輛經濟年限3/4換算之3.75年,此種租賃方式即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另補充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如有申報扣抵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租金進項憑證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00


撰稿人:梁博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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