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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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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4月1日代股東墊付款項600萬元,迄年底該股東仍未償還,且甲公司未向該股東收取利息:


(1)甲公司帳上並無借入款項,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調增利息收入117,720元【6,000,000元*108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616%*9/12=117,720元】。


(2)甲公司帳上有1,600萬元之銀行借款,且此筆借款利率為1.5%,應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就相當於貸出款項600萬元,調減利息支出67,500元【6,000,000元*1.5%*9/12=67,500元】。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述代股東或他人墊付款項之行為者,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陳月娥 
電話:(04)23051111轉621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運動風氣興盛,國內體育選手在奧運等國際賽事中屢創佳績,選手的表現獲得國人與國際間的肯定,企業界紛紛表示贊助傑出運動員或運動團隊的意願,為鼓勵營利事業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營利事業就符合規定之上開捐贈支出,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對符合同辦法規定之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所為培養支援或捐贈,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以下列費用為限: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科學支援費、運動防護費、訓練器材裝備費、參賽報名費、移地訓練費、選手零用金及參賽旅運費等費用。


二、應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培養支援運動員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應檢附的文件,向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


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捐助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除可提升企業形象及知名度,亦可作為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惟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即日起進行年度扣繳檢查,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減輕處罰。

該所列舉營業人常發生的扣繳疏失,提供予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        
一、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二、尾牙等抽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三、負責人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四、捐贈善款僅取具廟宇或教會之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免)繳憑單。
五、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六、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七、股東會議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則視同給付,漏未申報股利憑單。
八、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或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九、107年起外資股東獲配股利之扣繳率調高為21%,誤按20%辦理扣繳。
十、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按6%及18%扣繳率扣繳稅款
   (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其餘按18%扣繳)。
十一、機關、團體提供勞務係屬其他所得,誤以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十二、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其他所得,漏未辦理申報。
十三、填報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繳款書,常漏填給付日期7碼(繳款及憑單申報期限以給付日期為準)。
十四、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惟未如期向公庫繳納(給付居住者於次月10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於10日內繳納)。
十五、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各項所得,由外幣帳戶匯款所得人,未按給付當日匯率而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給付總額,致發生短扣或溢扣稅款情形。
十六、扣繳義務人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例如線上廣告等)給付價款,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稅及申報憑單。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蕭心怡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甲君詢問,家中親屬離世,沒有留下足夠現金可讓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可以用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土地抵繳遺產稅嗎?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一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申請以在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而以繼承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時,抵繳價值計算係以該財產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如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的時價較死亡日的時價為低者,則可以抵繳的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留下的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為5,000萬元,遺產稅應納稅額為200萬元,遺產幾乎都是土地,沒有現金或存款,繼承人發現所繼承土地當中其中一筆,核課價值剛好是200萬元,申請用該筆土地抵繳遺產稅,經該局現場勘查,發現該筆土地地形及地勢不良且交通不易到達,將來恐有不易變價的問題,最後該局換算該筆土地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為25分之1,因此只能按比例抵繳遺產稅8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該項財產價值2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另不足抵繳的應納稅額192萬元,納稅義務人可再申請以其他土地抵繳。
       

該局提醒,因抵繳實物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避免不易於變價之土地抵繳稅款會侵蝕稅收,用以抵繳遺產稅之遺產中土地如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易於變價」之規定,將無法全額抵繳,僅得以比例方式辦理抵繳。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抵繳遺產稅的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實物抵繳申請書),請民眾多加利用,安全又便利。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收取利息所得,除了一般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存款之利息須申報所得外,私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亦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於受領利息年度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間將其自有資金借予乙君等人,並於該年收取利息520萬元,惟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私人借貸之利息所得併同申報,經該局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歸課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86萬元外,因甲君已補繳稅款,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0.4倍之罰鍰34萬4千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以上說明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司如未訂定員工認股權證辦法或員工不具認購資格,則員工(包含子公司之員工)須透過市場,按市價購買,始得持有公司股票,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員工在執行日行使員工認股權,即可按較當日市價為低之認購價格取得相同的股票,則其差額部分為員工提供勞務之補償性報酬或公司給予員工福利,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又當員工行使認股權時,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將股票或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交付之日,員工即可自由處分該股票或憑證,以該時點為「執行權利日」。
       

該局舉例說明,林君任職於A公司,依A公司所定之員工認股權辦法,以每股50元之認股價格,於109年12月21日取得A公司股票10,000股(當日收盤價為每股235元),旋於110年1月13日出售系爭股票。A公司以執行權利日(即109年12月21日)該股票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計算林君員工認股權所得1,850,000元﹝(235元-50元)×10,000股﹞,並掣發林君109年度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林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該項所得,經國稅局補稅647,502元並按0.2倍裁處罰鍰129,500元。林君不服,主張其110年度才出售系爭股票,109年度没有所得,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林君於109年12月21日行使其員工認股權認購取得A公司股票,是應以執行權利日之年度(109年)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
       

該局提醒,公司於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其轄內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民眾如有該項所得,可於綜所稅申報期間透過網路或臨櫃查調,主動誠實申報,以免遭補稅裁罰。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想要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只要有過半數的繼承人且這些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的同意,或者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超過2/3的同意,就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王君遺產稅經核定應納稅額100萬元,王君之繼承人為配偶甲君及子女乙、丙、丁計4人,其中甲、乙、丙3人(應繼分合計為3/4),申請以王君遺產中之2家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因符合繼承人過半數且其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之規定,該局會在其應納遺產稅額之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及繳款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銀行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

該局提醒,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應填妥同意書向所轄之國稅局提出申請,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存款繳納申請書(中英併列)」。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審核員  06-229806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完善我國所得稅協定網絡,營造合宜、穩定且有保障之租稅環境,財政部積極與經貿及投資關係密切之國家簽訂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於適用租稅協定時,應注意其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之取得日及所適用租稅協定之生效日及開始適用日,以確定有無租稅協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以「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日租稅協定)之營業利潤為例,外國營利事業如為日本居住者,倘有取自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且在我國未設立常設機構,則該日本營利事業可就取自我國之營業利潤向給付人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適用「臺日租稅協定」中有關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例如,日本營利事業派員來臺提供臺灣公司技術服務,其取得臺灣公司給付之服務報酬收入即可享免稅優惠,不似其他非租稅協定國之營利事業如有取得類似之服務報酬須由給付人依適用之扣繳稅率20%扣取稅款。但該局提醒,日本居住者營利事業於申請適用「臺日租稅協定」之所得稅減免或優惠稅率時,應注意臺日租稅協定生效日雖為105年6月13日,但依該協定第28條第2項第2款規定,應以105年度之次一曆年1月1日(即10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方有其適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日前接獲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為日本居住者),於105年9月派員來臺為臺灣甲公司提供為期2週之技術服務,A公司就該筆收入委託甲公司為代理人,申請其收入適用臺日租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免稅優惠,並申請退還該筆收入已繳納之扣繳稅款。經該局受理申請後發現,依日本A公司提供服務之時點,臺日租稅協定雖已簽訂及生效,但該筆收入係屬105年度應付之所得,並非106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應付所得,縱使日本A公司於106年度始取得我國甲公司匯出之款項,仍無臺日租稅協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之營業利潤免稅時,應注意租稅協定生效日並不等同於開始適用日,請先確認該營業利潤為租稅協定開始適用日以後應付之所得,以避免耗費時間準備申請文件卻遭國稅局否准適用之情形發生。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錢妙秋
電話:(04)23051111轉713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不動產,應以訂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認定贈與所屬年度,依法計算該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11年度免稅額調高為244萬元),並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亦即不論贈與動產或不動產,只要當事人間贈與意思合致,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而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之認定,係以贈與契約書所載之立約日期為準,另提醒民眾,個人贈與不動產,應繳清贈與稅或取得免稅證明書,才能辦理贈與移轉登記;又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含動產、不動產)在免稅額以下者,雖可免辦申報,但因不動產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仍應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先後贈與A地予其子乙君、B地予其女丙君,贈與契約書立約日分別為110年12月10日及同年月20日,甲君先於同年12月21日向國稅局辦理贈與A地予乙君之贈與稅申報,因A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10萬低於110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甲君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後,於同年12月30日向地政機關辦竣A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嗣甲君次年(即111年)1月10日再向國稅局辦理贈與B地予丙君之贈與稅申報,並以B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40萬元低於111年度免稅額244萬元,申報贈與淨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均為0元。該案經受理後,因贈與B地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110年12月20日,其贈與所屬年度應為110年度,而非111年度,亦即上開2次贈與均屬110年度之贈與,贈與金額應合併計算。故110年度贈與2筆土地之贈與總額合計450萬元(A地210萬元+B地240萬元),減除110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23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23萬元。

 

該局呼籲,贈與總額及贈與稅是按曆年制計算課徵,民眾贈與不動產時,應以贈與契約書之立約日來認定贈與行為發生日及贈與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同一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額,民眾可以善用贈與稅免稅額,以利節稅規劃。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00


撰稿人:凃文娟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35

 

蔡小姐來電詢問,往生的蔡爸爸其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及孳息,是否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蔡爸爸其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及孳息,於死亡時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電話:04-7274325轉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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