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銀行貸款,後因其他資金需求申請增加貸款額度,因增貸金額支付之利息非屬原始購屋貸款所衍生,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時,應自行減除增貸借款部分之利息金額,避免日後遭國稅局剔除並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為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申報列舉扣除額,其貸款目的以「購屋」為限。是以,購買自用住宅後於原始貸款以外之增額貸款款項,因非用於購買該自用住宅,該增貸產生的利息支出,即不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
該局舉例,甲君105年因購買自用住宅向A銀行辦理房屋抵押借款800萬元,110年1月底該貸款未償還本金為650萬元,後因投資需求再向A銀行增加貸款額度200萬元,貸款餘額共850萬元,其中新增貸款200萬元之用途非屬最初「購屋」之貸款,增額貸款200萬元所生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應妥善保存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或增貸等之相關單據文件,供稽徵機關釐清事實,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麗敏
電話:(04)23051111轉620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109年度18.2萬元增加1萬元,納稅義務人於今(111)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一家4口,家庭成員有甲君、配偶,並扶養2名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的子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110年基本生活費總額為76.8萬元(19.2萬*4人),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62.7萬元〔全戶免稅額35.2萬(8.8萬*4人)+標準扣除額24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4.1萬元(76.8萬-62.7萬),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甲君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稅率為12%,減稅效益為16,920元,較去年基本生活費額度18.2萬元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為72.8萬元,基本生活費差額4萬元(76.8萬-72.8萬),節稅效益較去年增加4,8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今(111)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每人基本生活費19.2萬元不予課稅,請民眾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銀行貸款,後因其他資金需求申請增加貸款額度,因增貸金額支付之利息非屬原始購屋貸款所衍生,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時,應自行減除增貸借款部分之利息金額,避免日後遭國稅局剔除並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為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申報列舉扣除額,其貸款目的以「購屋」為限。是以,購買自用住宅後於原始貸款以外之增額貸款款項,因非用於購買該自用住宅,該增貸產生的利息支出,即不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
該局舉例,甲君105年因購買自用住宅向A銀行辦理房屋抵押借款800萬元,110年1月底該貸款未償還本金為650萬元,後因投資需求再向A銀行增加貸款額度200萬元,貸款餘額共850萬元,其中新增貸款200萬元之用途非屬最初「購屋」之貸款,增額貸款200萬元所生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應妥善保存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或增貸等之相關單據文件,供稽徵機關釐清事實,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麗敏
電話:(04)23051111轉620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目前正值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申報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致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自行填列所得發生處所的名稱和所得總額,並以財政部每年公告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110年度為4.3238比1)換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完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和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准予扣抵。
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為降低臨櫃報稅群聚風險,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利用手機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如有申報問題,歡迎利用國稅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00
撰稿人:余靖瑩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手機報稅」更方便了!今年新增可編修配偶、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可利用智慧型手機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使用Chrome或Safari瀏覽器登入手機報稅系統,無須安裝APP,依據指示步驟逐一操作即可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所說明,手機報稅提供三種身分認證方式供民眾登入報稅系統,包含行動電話認證(手機門號+健保卡卡號)、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及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身分識別TW-Fido)。其中行動電話認證,限手機門號為納稅義務人本人所有之月租型門號(預付卡、公司卡及親子卡不適用),且認證時須使用4G/5G網路連線,記得關閉Wi-Fi連線喔!
該所進一步說明,手機報稅登入系統後操作簡單,納稅義務人只要完成下列5大步驟,即可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驗證身分(可選擇行動電話認證、戶號+查詢碼及行動自然人憑證)。
二、填寫基本資料(可編修配偶、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三、確認稅額。
四、繳退稅(提供2種退稅方式及5種繳稅方式供選擇,新增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戶繳稅,另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限以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驗證者才可使用)。
五、申報完成(可下載收執聯PDF)。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綜所稅股 鄭美玲
電話:(04)24225822轉20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取得的收入,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雖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但仍應併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獲得的收入,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者,雖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將取得的收入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亦可一併列報減除,例如政府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利事業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的補償費、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對大型柴油車或機車汰舊換新所發放的回收獎勵金或營利事業因結清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所領回的剩餘款等。
該局提醒,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開始申報,因應疫情嚴峻,申報期間已延長至今(111)年6月30日,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有無前開漏未申報「其他收入」情形,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吳股長 06-2223111分機808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將滯納金之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並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
該局指出,前述修正條文自1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倘施行時尚有欠繳應納稅捐且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仍可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接獲110年度贈與稅繳款書,應納稅款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繳納期間至110年12月15日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贈與稅計徵滯納金之期間係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即111年1月14日。嗣甲君遲至111年1月10日才繳納,已逾繳納期間26日,依前揭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為1,600元(20,000元×8%=1,60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繳款書時,請於繳納期間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稅務試算/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進行線上試算。
(聯絡人:徵收科方股長;電話2563-7769分機1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已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為公益出租人,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租金收入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由1萬元調高為1.5萬元,只需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租金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租賃所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惟為鼓勵更多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社會弱勢,自110年6月起,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內政部、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所辦理的租金補貼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由1萬元提高為1.5萬元,超過免稅額度者,出租人未能檢附費用單據,就超過部分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其於110年1月起將住宅出租予個人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入1.7萬元,全年實際租金收入合計20.4萬元,所以甲君110年應課稅之租金收入,分別按「1至5月」及「6至12月」計算,1至5月合計3.5萬元〔(1.7萬元-1萬元)*5個月〕、6至12月合計1.4萬元〔(1.7萬元-1.5萬元)*7個月〕,全年應課稅的租金收入為4.9萬元,因甲君未能提供相關費用憑證,按應課稅租金收入的43%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租賃所得為27,930元〔4.9萬元*(1-43%)〕,應併同各類所得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除了公益出租人之租金收入享有免稅額優惠,個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之租金收入,亦享有相同免稅額優惠,且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按應課稅租金收入的60%計算。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千萬不要因為買受人未索取,就心存僥倖不開立發票,如經查獲,除補稅外,將遭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從事室內裝修工程為業,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收取裝修價金經民眾舉發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經該局查得該公司部分交易是請客戶將款項匯至負責人帳戶,且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雖稱係因客戶未要求才沒有開立發票,然而甲公司既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上述銷售勞務收取報酬之行為,無論買受人有無主動索取統一發票,甲公司均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局查得甲公司108年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共約5,000餘萬元,除依法補徵營業稅200餘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如自行發現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59)
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近來接獲反映,部分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時,不瞭解開立憑證的規定,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注意對外交人員之免稅流程,依規定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對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予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營業稅。外交部會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簡稱免稅卡)與前述人員。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出示免稅卡及外交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並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憑證時,應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或人員名稱,並於備註欄填註免稅證證號,由該機構指派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營業人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應將上述銷售額填報於「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欄位,並檢附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銷售憑證影本等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為提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使用免稅卡之便利性,該局印製中文版營業人宣導摺頁,並於該局官網/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項下建置「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專區」,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憑證開立方式、各地區國稅局單一聯繫窗口資訊及宣導摺頁內容等,以利外界查詢及下載,歡迎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審核員 06-229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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