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吳妮蓁

吳妮蓁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各順序之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上述財產價值之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所謂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常會誤解,以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致未於遺產稅申報時併入申報,實係錯誤認知,請注意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短漏報遺產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 葉文程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35

近來房地產交易熱絡,民眾買賣房屋除透過房仲公司交易外,也常會委託親友,請其代為尋找合適的物件,成交後並給予相當之仲介費報酬。有民眾詢問,這種「個人房仲」並無隸屬房仲公司,收取之仲介費報酬是否要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所獲取之仲介費報酬屬佣金收入,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收取該佣金收入可以核實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若未設帳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則可依財政部核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所列「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109年度為20%)計算扣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於去年(109年)有居間仲介房地買賣收取佣金酬勞,別忘了在今年5月31日前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吳審核   06-229806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台灣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大半屬家族型企業,常僱用自己的親戚為企業員工,惟在發放薪資時,為顧及親戚關係及貪圖方便,而忽略稅法規定,未採用匯款,也未請領取現金之親戚簽收,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須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所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已有明文規定企業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據者,應另付工人之印領清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該所呼籲,企業如採現金發放薪資時,應一律請領取人簽收並保留相關單據,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日後查核,方符合前揭法令之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李雅惠
電話:(04)24225822轉104

 

 

5月是綜合所得稅報稅期,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109年度海外投資雖有配息,但買賣結果發生鉅額交易損失,認為海外投資理財結算為淨損失,是否可免申報海外所得?

 

高雄國稅局表示,「海外利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是不同類別的所得,兩者並無盈虧互抵之適用,報稅時應將所得額分開計算申報。

 

高雄國稅局說明,境外金融商品之配息為海外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處分之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有損失,得自「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舉例來說,甲君持有A、B兩項海外金融商品,109年度A商品配息350萬元、B商品配息500萬元,當年度買賣操作結果A商品獲利9,600萬元、B商品虧損9,800萬元,則甲君109年度有海外利息所得850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0元,應將海外所得850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後依規定申報納稅,「海外利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兩者間並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持有境外投資理財工具,包括基金、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應注意是否有海外股利所得、海外利息所得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金融機構會主動寄發海外所得通知單或對帳單給投資人,供投資人作為申報海外所得之參考,請民眾留意是否收到相關通知單,或主動向往來金融機構詢問。如有相關所得,務必在5月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顏伶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25

 

 

邇來綜合所得稅結算報稅期間,常有民眾發現下載所得資料清單有來源不明之薪資所得情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民眾如被虛報薪資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任職其他公司之在職證明、學生證、服役證明、健保投保資料或實際領薪資料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所呼籲,民眾於求職面試及領取薪資時,應注意切勿將身分證及印章等重要資料隨意交付予他人,並確實核對印領簽單或薪資表上金額與實際核發金額是否相符,更不可在空白薪資表上簽名蓋章,避免受害或徒增困擾。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說明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賴宣翰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附圖:

該所提醒想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民眾要注意上述的適用條件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不過,民眾查詢課稅年度扣除額資料如已有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者,可免再檢附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於該所上班時間(早上8:30~12:30,下午13:30~17:30)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家誠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雙方離婚當年度及以後年度各自辦理結算申報,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稽徵機關將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      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關於「實際扶養事實」,可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例如: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或其他扶養事實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85188,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李元玲
電話:(04)23051111轉620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已於1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請依規定轉換為使用電子發票之業者,自行檢視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是否符合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之規定,切勿逕以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格式更改發票名稱後,作為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買受人。

 

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款之附件一規定,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從長度、寬度、交易日期及字體大小等皆有詳細、嚴格之規範,請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切勿聽信坊間謠言,誤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格式作為電子發票證明聯之格式使用。

 

如需要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格式規範,或有相關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沈千毓
聯絡電話:(05)6338571轉30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如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者,其應配發而尚未獲配之股票或股息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計遺產申報,繼承人嗣後取得該筆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若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者,則所配發之股票或股息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8月5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5,000股,假設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09年7月20日,代表甲君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股利之權利,則甲君死亡後所獲配之股利應併入遺產課稅;倘若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09年8月10日,則A上市公司發放之股利屬繼承事實發生日之後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該局指出,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課徵的稅捐,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參與除權(息),在死亡日尚未獲配的股利,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仍應計入遺產課稅,因實務上申報人常容易疏忽遺漏,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留意被繼承人所遺股票之配發股利情形,以免漏報。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撰稿人: 張簡適慧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108年度起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提醒民眾注意的是,為使政府財政資源有效運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一樣,有3種排除適用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即109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在1,210,001元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選擇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合計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9年度為67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母親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經該局以甲君之稅額適用稅率為20%,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結算申報書雖載明適用稅率在20%以上,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惟並未註明「含」,應予准認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明定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予適用,且法規用語所稱「以上」、「以下」、「以內」之計算基準者,俱連本數計算,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於官網有設置「長期照顧服務專區」,民眾如有申報疑義,可透過該專區瞭解相關規定,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第 105 頁,共 194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