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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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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今(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特別扣除額)規定,自11411日起將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俟總統公布後,115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自108年度起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可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鑑於我國老年人口快速成長,自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進一步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獲致共識,自11411日起,每人每年長照特別扣除額由現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預估有35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10億元。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提高長照扣除額度,民眾於115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配合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說明,並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及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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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欠稅案件只要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並查到欠稅人有薪資所得後,執行機關就會發出執行命令,將欠稅人每月薪資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扣押,直到欠稅繳清為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雇主在接獲執行命令後,應按月將員工薪資依扣薪命令內容交付移送機關,若發現欠稅員工已經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辦理扣薪,應於接到該執行命令10日內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如果未提出異議,也未配合辦理,執行機關就會針對公司行號強制執行。所以,提醒各公司行號在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寄發的扣薪命令時,千萬不要置之不理,以保障公司自身之權益。  

該局也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欠稅可能一開始看起來是小事,但如果忽視不處理,最終會引來更麻煩的法律後果,除了薪資被扣押及影響公司營運外,還有可能會被查扣銀行存款或查封財產!想避免這些麻煩,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按時繳納稅款,以免逾繳納期限30日後被移送強制執行,該局建議納稅人可以在各稅開徵2個月前向稅務局辦理約定轉帳納稅,辦妥後每年會在定期開徵繳納期限最後一天直接由已約定帳戶內扣款,如此即可免去因漏未繳稅所造成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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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跨境交易日益頻繁,許多營利事業會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電子勞務,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在給付該筆費用時,如屬我國來源所得,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即本國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稅款扣繳;但若該境外電商所在地國家已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則可申請適用該協定減免租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截至1141031日,我國已與35個國家或地區簽署並生效全面性租稅協定,若境外電商是設立於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之國家或地區者,其因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營業利潤,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家或地區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等資料,向給付人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如該境外電商於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前,我國營利事業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繳納稅款,則該營利事業可於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後,向國稅局辦理退還溢扣繳稅款事宜。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針對有交易往來之境外電商,可檢視確認該境外電商所在國家或地區是否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並適時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藉以降低租稅負擔,相關租稅協定資訊及申請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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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納稅人簽訂不動產買賣、贈與等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或將印花稅繳款書完納,若該契約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者,已繳納之印花稅,既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因為印花稅是憑證稅,雙方合意後簽訂契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與印花稅繳納義務無關。換句話說,訂立移轉契約時,要事先考慮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卻要負擔印花稅。

印花稅具輕稅重罰性質,若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除補貼用印花稅票外,需按漏貼稅額處5~15倍罰鍰;且切勿投機取巧重複使用業經註銷之印花稅票,如揭下重用被查獲,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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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一位蔡先生出售名下土地時,申報適用「自用住宅11次」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下稱財稅局)受理後,初步審查並未發現有出租情形,因此核定適用優惠稅率。但事後財稅局接獲其他單位通報,發現蔡先生未據實申報,該土地及房屋曾出租給領取租金補貼的房客,已不符合「出售前1年內不得出租」的規定,財稅局遂依法向其補徵土地增值稅差額。

該局強調,土地出售時,土地增值稅可以適用「11次」或「11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其中一要件就是房地在出售前1年或前5年內未有出租行為。因此,房地在出售前1年內只要有供出租 (一般出租或公益出租) 使用,土地增值稅就必須按一般稅率核課。承租人只要有申報租賃支出來抵扣所得稅,或曾以租賃契約辦理戶籍遷入,這些資料都可成為稅捐機關查核出租事實的依據,切勿心存僥倖。

財稅局呼籲,民眾在規劃不動產交易及申報土地增值稅前,應先確認房地過往的實際使用情形與出租紀錄,並如實申報,以免因出租事實而喪失優惠資格,造成日後要補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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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近期查獲多起廠商將中國大陸製產品運至臺灣,僅經簡易加工或改換包裝,即宣稱符合「實質轉型」並標示為臺灣製造(Made in Taiwan)出口至美國。是類行為未改變貨物屬性,但卻因試圖規避原產地認定規範,涉及標示不實及擾亂貿易秩序,經移送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議處,已有廠商依貿易法規定受處罰鍰。該關提醒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違規受罰,影響商譽。

基隆關說明,所謂「洗產地」係指外國貨物藉由在臺灣進行未達實質轉型的加工,偽裝成我國產品出口,以規避進口國對該國貨品的高關稅或貿易管制。為防堵類此違規情事,海關已全面加強查緝,並於今(114)年4月成立「強化違規轉運查核小組」,針對進出口貨物產地標示加強抽核,嚴格查緝是否涉及違規轉運或偽標產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貨物若非完全在臺灣生產,必須經過「實質轉型」方能認定為臺灣產製,僅進行簡單的切割、包裝、分類或混合等「簡易加工」並不屬於實質轉型。廠商若對相關作業是否符合實質轉型存有疑義,應先確認法規要件,而非自行認定。

基隆關呼籲,出口廠商應確實遵守產地標示規定,對於貨品是否符合我國原產地認定標準,務必參照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辦理。如有認定疑慮,應主動向貿易署洽詢,切勿因不諳法規或貪圖便利,導致通關時被查獲偽標產地,面臨鉅額罰款及行政處分,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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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14)年第4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明(115)2月開徵,欲辦理今年1012月份進項憑證扣減查定稅額之營業人,請在明年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但如有同法第19條第1項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如: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或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舉例說明:甲商號為銷售小飾品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每季應繳營業稅額原為3,600元(12萬元×稅率1%×3個月),甲商號在今年1012月取得進貨發票,其中進項稅額共計12,000元,如依規定將進項發票之扣抵聯於明年15日期限前向國稅局申報者,其114年第4季營業稅額就可扣減1,200元,則甲商號第4季只須繳納營業稅額2,400(3,600-1,200)

該局呼籲,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等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不要讓享有扣減查定營業稅額的權益睡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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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納稅義務人於116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13%,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115年度每人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標準扣除額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及調高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民眾於116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預估受益戶數約696萬戶,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144億元。經前述調整後,以各種情境計算,租屋自住之單身上班族年薪64.4萬元、雙薪租屋家庭年薪110.8萬元、四口之家(租屋且扶養26歲以下子女)年薪168.5萬元,三代同堂(租屋且扶養170歲以上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扣除額長者及26歲以下子女)年薪218.35萬元,可免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個人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13%;至營利事業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2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6.68%,均未達應調整標準,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納稅義務人於116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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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經查證屬實,即使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剔除該虛報薪資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核定課稅所得額為-2,000,000元,嗣經甲君檢舉虛報其薪資所得1,200,000元,經所轄稽徵機關調查後,A公司因無法提示支付甲君薪資費用之證明及投保資料,重新核定A公司課稅所得額為-800,000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A公司漏報所得1,200,000元,按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漏稅額為240,000元,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規定裁罰90,0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員工薪資,倘因疏忽致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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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自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就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並應提示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供查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申報其境外無實質營運之CFC為鉅額虧損,依提示CFC財務報表等資料,發現該CFC虧損原因為列報給付甲公司董事長及多名員工薪資費用所致,惟查該等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涉嫌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及虛增CFC當年度虧損數,除調整正確計算CFC虧損數外,有關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限期責令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另就該等人員薪資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為落實營利事業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均會對CFC案件進行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CFC規避我國境內納稅義務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事,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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