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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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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符合首批退稅範圍,選擇直撥退稅的民眾,退稅款將於本(112)年731日入帳,還沒申請直撥退稅的民眾,可在628日至712日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將國稅局寄發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填妥後,在712日前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即可於首批退稅日收到退稅款。

 

       該局說明,民眾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今年51日至531日採用「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採「線上登錄」、「電話語音確認」回復稅額試算內容及510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稅額試算「書面確認」回復的退稅案件,即列入首批退稅範圍。如果是屬於直撥退稅的民眾,退稅款將於731日入帳;未採用直撥退稅方式的民眾,該局將寄發退稅憑單,再由民眾在兌領有效期間內(731日至928日)持向金融機構辦理託收或兌領。

 

       該局進一步說明,請民眾善加利用帳戶直撥退稅,退稅款即可自動撥入民眾指定的存款帳戶,享有快速、便捷又安全的退稅服務。稅務入口網申辦直撥退稅的路徑: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申請同意綜合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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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加速報廢老舊大型柴油車,改善空氣品質,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大型柴油車報廢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再延至1151231日,只要在適用期間106818日至1151231日報廢1期至3期老舊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或曳引車,且在前揭期間內購買上開任一車種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新、舊車車主為同一人,每輛新大型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4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論先買新車、再報廢舊車,或先報廢舊車、再買新車,只要在106818日至1151231日間完成汰舊及換新即可申請退稅,符合條件者,得檢附證明文件洽新車經銷商轉請新車整車或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申請期限以「舊車回收日」、「舊車車籍報廢異動登記日」及「新車新領牌照登記日」等3個日期的「最後完成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該局舉例,甲公司因業務需求於110年購買新大貨車1輛並於同年317日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暫無汰舊其他大貨車之計畫。嗣後112年該公司持有之2期老舊大貨車已屆耐用年限,遂將其報廢,於112523日完成舊車車體回收、112524日辦理車籍報廢異動登記之報廢程序。甲公司因在106818日至1151231日間完成購買及報廢大型車,其110年購買之新大貨車可減徵貨物稅,應於汰舊換新最後完成日112524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1121124日前)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於購買或報廢大型車時,經檢視倘符合退稅規定,請於限期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淑娟

電話:(0423051111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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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者,該土地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承受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需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想要出售,應注意該管制期間。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而免徵遺產稅農地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751224日台財稅第7576781號函規定,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732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10751日申報遺產稅,經核定其中1筆土地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乙君於10791日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於107101日辦妥繼承登記。乙君想要於11211日出售該農地,但擔心遭補徵遺產稅,本件經核算農地農用管制期限屆滿日為11231(10732日死亡日起算5),於該管制期限屆滿後始出售及辦理移轉登記者,才可以免補徵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繼承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倘於5年農業使用之管制期間內出售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將遭補徵稅款。若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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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該所已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將不定期派員至轄內營業人店面實地稽查開立統一發票情形。

 

該所指出,將以經常遭檢舉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申報銷售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透過網際網路無實體店面銷售之營業人亦列入稽查範圍內。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為避免營業人遭處罰鍰或停業處分,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或網路平臺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鄭珍萍

聯絡電話:04-2305111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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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規定時限內上傳發票相關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利買受人接收、查詢及保障消費者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權益。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應分別於開立後48小時或7日內傳輸統一發票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俾利買受人查詢或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也應依前述時限內上傳變更發票資訊。

 

該所特別呼籲,為推動企業e化,進而節省帳務處理成本,請營業人儘速導入電子發票,並鼓勵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藉以提高消費結帳便利性,達到減紙減碳愛地球之目標。營業人如有電子發票相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楊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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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國際貿易,提升國際競爭力,我國本互惠原則訂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7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下簡稱外國廠商)在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相關支出,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可申請退還營業稅。

 

       該局說明,此項優惠措施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

()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經各該國政府核准營業登記或類似營業登記者。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依各該國稅法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或類似稅籍登記。

   2.各該國政府未課徵營業稅或類似稅捐者,應經各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

()各該國對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二、申請退稅之範圍:

()外國廠商於一年內,向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營業稅達新臺幣5千元以上者。其一年之計算係以其在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之初次入境日起算一年;一年期間屆滿,自屆滿日之翌日或再次入境日重新起算。

()如經核准退稅,於規定申請期限再提出同一年期間之其他應稅憑證申請退還營業稅者,其申請退稅金額不受金額之限制。

 

三、應取得並保存下列應稅憑證:

()二聯式統一發票及收銀機統一發票之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

()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

()分攤費用營業稅額證明單及原始憑證影本。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四、申請期限:得自初次入境日或一年期間屆滿後重新起算日起18個月內,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五、受理退稅申請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自行或委託境外代理人申請者,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委託境內代理人申請者,為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該局指出,有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之外商參展退稅專區查詢。如有相關稅務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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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11255日最新修正「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下稱標示基準),稅則第6907節之陶瓷面磚應於本體以中文或外文標示原產地,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得通關進口。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標示基準第2條及第4條規定,陶瓷面磚指經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形,經高溫燒結而成,且厚度未滿40毫米之板狀不燃材料;主要用於牆面及地板,具裝飾及保護作用之裝修材料。產地標示應採用成型、燒結方式,於本體以中文或外文標示,惟擠出面磚或面積小於50平方公分之馬賽克面磚,不在此限。對於面積16,200平方公分以上或背面以玻璃纖維網為基材之陶瓷面磚,得以雷射打印、噴墨印、蓋印或網印等不易塗改之方式為之;另已依規定標示原產地者,如切割成多片,並整組販售者,應至少有1片顯示原產地,始得免每片標示。

 

基隆關提醒,進口人輸入稅則第6907節之陶瓷面磚商品前,請注意相關產地標示規定,相關資訊可參閱貿易局網站(https://www.trade.gov.tw,路徑:首頁/新聞與公告/公告訊息),以免因不熟悉規定而延宕通關。

 

聯絡人:基隆關業務一組廖怡惠股長 電話:02-2420-2951分機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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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即提起訴願,嗣經移送強制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者,仍不得撤回執行。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三分之一,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三分之一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所謂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之意旨,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在內。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對國稅局核定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90萬元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甲君未依規定繳納30萬元稅額即提起訴願,國稅局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並經徵起40萬元。甲君主張其銀行存款已遭執行分署全數強制執行,且徵起40萬元已逾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要求國稅局撤回執行,惟因本案徵起之稅款係由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獲償,並非移送執行後甲君要求自行繳納之稅款,仍不得撤回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請依限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執行;若經移送強制執行,執行徵起稅款雖逾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依規定仍不得撤回執行。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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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遭公司虛報薪資所得之處理方式,民眾若發現自己被虛報薪資時,請不要慌張,可先向給付該筆薪資所得之營利事業查對,若為重複申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登打錯誤等原因所致,應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經確認被虛報薪資屬實時,可檢附該期間不在職證明文件( :在校就學、出國、服役、服刑、身心障礙、住院、遠地就醫或已於其他單位工作之勞健保、薪資領取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檢舉或透過檢舉逃漏稅信箱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求職面試及領取薪資時,應注意切勿將身分證及印章等重要資料隨意交付予他人,並確實核對印領簽單或薪資表上金額與實際核發金額是否相符,亦勿在空白薪資表上簽名蓋章,以免受害,徒增困擾。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胡柄祥

連絡電話:04-727432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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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如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為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配合稽徵實務作業需要,通盤檢討「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於112529日修正發布,重點如下:

 

一、符合適用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包括外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得自行或委託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代理申請外,本次增訂亦得委託國內的機關、團體或學校為案件申請之代理人。(第4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修正之規定,修正案件申請之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第6點)

 

三、增訂核准適用期間之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於112529日以後經核准適用之案件,其適用期間最長為5(但合約期間較短者,以合約期間為準);核准適用期間屆滿,得再提出申請。(11點)

 

該局提醒,符合規定之是類案件申請日與取得收入之日相距已逾5年,惟未逾10年者,包括原已提出申請但逾5年請求權時效,稽徵機關未予受理之案件,外國營利事業均可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時限提出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王詠慧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0

撰稿人: 王苑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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