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自用住宅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應由父母合併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子女如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也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該局說明,依現行法令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舊制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如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以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且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而「自用住宅房屋」係指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該局表示,考量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房屋,均應由父母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因此財政部於114年9月18日發布解釋,放寬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得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將重購優惠擴及未成年子女,兼顧情理並保障民眾自住權益。
該局提醒,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如符重購退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併同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有關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於生前出售,但於死亡時仍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其遺有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不動產,如死亡時尚未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此時該不動產因仍在被繼承人名下,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又因被繼承人負有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之義務,屬被繼承人應履行債務,應將該不動產核認之遺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如被繼承⼈死亡時還有未收取的價款,則應列報為債權一併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7月1日將名下1筆土地(114年度公告現值300萬元)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114年8月1日死亡,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並尚有價款500萬元未收取,則該筆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00萬元列入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300萬元,至尚未收取之價款500萬元亦須一併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查明被繼承⼈死亡時遺有之財產及債務,以正確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年度即將步入尾聲,許多營利事業正規劃準備年底存貨之整理及盤點,若發現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需報廢時,有關報廢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報廢必須確實毀棄,且須有毀棄過程前後照片、清運或回收證明等資料,經查證屬實,方可認列報廢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一批因過期而無法使用之電子零件報廢損失新臺幣300多萬元,甲公司主張該批存貨已委託廢棄物處理業者銷毀,惟甲公司未能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112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該批存貨毀棄事實及報廢之相關資料供核對,亦無法提示已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或事業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故遭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除應注意上述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如報廢品有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以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始得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個人捐贈上開單位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及財政部99年10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900347790號函規定,須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且受贈時符合行政院訂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相關規定,捐贈之財產始得不計入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若捐贈對象不符合上述規定,其捐贈金額仍須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113年捐贈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土地予某協會,並辦理該筆土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稅申報,經該局審理,因該協會非屬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該筆贈與土地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爰核定甲君應納贈與稅額25.6萬元【(贈與總額500萬元-贈與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該局呼籲,個人捐贈財產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時,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

陳先生表示因居住空間需求,賣掉小坪數房屋並於2年內新購買了大坪數的房屋,賣屋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以申請退稅嗎?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條件除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外,仍需注意下列要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但建物所有權人可以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所買的土地現值必須高於所賣的土地現值。
三、若是先買後賣的換屋者,欲出售之土地,於購買新土地當時,必須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始有其適用。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只要在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無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土地,其退稅請求權時效為10年,另如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有再行移轉或未作自用住宅使用(如: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及戶籍遷出等),財稅局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林小姐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簡稱納保官)協助解決稅捐爭議,主要是車輛因被查獲欠繳牌照稅仍使用公共道路致補徵多年使用牌照稅及裁處罰鍰,經納保官了解案情後,發現林小姐將名下車輛出售予第三人,卻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事後雖經法院判決確定車輛非林小姐所有,惟未告知該局,致仍向林小姐課徵牌照稅及罰鍰。納保官考量林小姐已非車輛所有人,主動輔導其提供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後,該局再依判決內容改向第三人課徵。
納保官提醒,民眾於收到稅捐機關的公文或稅單,為維自身權益,應詳細了解為何被補稅、裁罰,若車輛已經法院判決讓渡他人或違規已遭撤銷,除持佐證資料向監理機關申訴外,亦應將資料提供稅捐徵機關,俾釐清稅籍資料,以免車輛的稅款及罰鍰仍以原車主名義課徵,並避免形成欠稅後被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以後如有違章亦不會再以原車主為處罰對象。
為讓民眾瞭解納保相關資訊,該局於官網建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設置有兩位納保官及納保官姓名、聯絡方式、申辦方式及各稅成功案例等資訊,便利民眾上網閱覽。

臺北關表示,依據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3、4條規定,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逾限額之現金等物品,應向海關申報。現金部分,逾新臺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或其他外幣等值1萬美元者,另依規定,申報之新臺幣及人民幣如超逾上開限額,應予以存關退運;至非現金部分,黃金價值逾等值2萬美元,無記名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以及其他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之鑽石、寶石、白金等貴重物品,均應依規定,於出、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超過限額或申報不實部分,將予以沒入或處以相當於超過限額或申報不實之罰鍰。
該關進一步說明,非現金部分黃金價值,非以原先購買價格計算,海關核價方式係以旅客出、入境當日臺灣銀行網站1公斤黃金條塊賣出牌價計算,因國際金價走揚,旅客如攜帶黃金及相關飾品,請注意是否已逾限額。
臺北關統計本(114)年至8月底,查獲旅客出、入境未申報攜帶超過限額之現金、黃金等洗錢防制物品案件已達26案,其中查扣外幣合計約新臺幣679餘萬元;黃金案件則計2.023公斤,市值約新臺幣7百餘萬元。
臺北關再次提醒,出入國境攜帶逾前揭規定之現金、黃金、鑽石、寶石及白金等物品者,應主動向海關誠實申報。如對申報規定有疑義,除可至臺北關網站【旅客通關】查詢外,亦可至海關出境服務檯;或入境時,至紅線(應申報檯)向海關詢問,以確保權益,避免受罰。

近年來許多納稅義務人透過人力或財產的結合,來擴展各種社會公益活動,協助政府解決社會問題,提升大眾福祉,對於此類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應注意年度收支比率及結餘款之處理,以免未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之免稅要件,而喪失免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若支出低於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以上,則須就結餘款編列結餘經費運用具體計畫書(下稱結餘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具免稅資格,且機關團體在編列及執行結餘使用計畫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結餘使用計畫之使用期間,以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算4年內為限,若結餘使用計畫須變更使用期間,該計畫不因變更而延長,仍以結餘款發生年度次年起算4年內為限。
二、結餘使用計畫就預計使用情形編列之計畫書需依各年度預計使用情形編列使用細項及金額,非僅以總額編列。
三、各年度之結餘經費使用情形需依計畫內容進行,結餘經費實際使用項目、金額或期間如有變更,以致與原結餘使用計畫內容不符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變更。
四、若結餘使用計畫未能依限使用完畢,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稽徵機關應就發生年度之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10年度結餘款為300萬元,且其當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收入60%,爰就其結餘款300萬元編列結餘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預計使用年度為111年至113年,每年各執行100萬。嗣於112年間考量計畫執行進度不如預期,無法於原預計113年度使用完畢,而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計畫,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最後使用期限為114年(即110年度之次年度起算4年)。其111年至113年皆依計畫執行,而截至114年尚餘25萬元應執行,若至114年底該結餘款仍未全數使用完畢,恐面臨補稅,且補稅金額非按尚未支用金額計算,而係追溯至110年度按全部結餘款300萬元計算補徵稅額。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應留意結餘使用計畫最後使用年限,並確實依計畫之項目、金額及期間執行。若結餘使用計畫至最後年限未能使用完畢或支用不符免稅標準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就結餘款發生年度之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並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可自平台存證檔下載,做為申報扣減稅額或記帳之憑證。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賣方營業人應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翌日起算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內依限據實上傳存證。若未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外,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者,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留存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5年。
該局提醒,原因應賣方營業人配合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需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所訂輔導期(11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已屆滿,請確實依前揭規定先經雙方合意再將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以免未依限據實上傳受罰。

有關媒體報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自8月起承接大量拚多多、淘寶物品至台中、高雄港的配送業務共有上百貨櫃,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媒體報導的電商平臺貨品並非於郵局通關,中華郵政係承接進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放行後之國內物流運送業務,但不論對海空運快遞貨物或郵包,海關均百分之百實施X光查驗,強力防堵豬肉製品闖關。
關務署強調,為利影像判讀,海運快遞貨物及郵包係逐件通關,並自111年4月1日起針對一般空運進口快遞貨物亦全面取消併袋通關,僅文件類及電商貨物得有條件少量併袋,並就電商貨物依集運商(官方集運、私人集運)進行分級管理及風險控管。
關務署指出,自107年中國大陸爆發非洲豬瘟疫情後,海關持續以高標準、高規格、高警戒之嚴謹態度把守國門,自107年1月1日截至本(114)年10月27日止,海關查獲豬肉及含豬肉製品1萬3,590件,共2萬2,377公斤,均移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裁罰,全力防堵非洲豬瘟疫情入侵。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為將境外電商納入海關風險管理評估並精確統計分析,刻規劃推動跨境網購貨物進口簡易申報單均應申報電商平臺業者資訊,以提升查緝效能。對於承攬中國集運商貨物的高風險承攬業者及報關業者,海關將加大查核力道。
關務署最後呼籲,國人跨境網購絕大多數為國人生活需要的貨物,但海關仍查獲夾藏肉品案件,請民眾不可心存僥倖,誤觸法網。倘有相關貨品輸入規定問題,可至關務署之貨品歸屬稅則查詢系統(https://hscode.customs.gov.tw/)或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點選通關服務/免證查詢服務/其他相關查詢/GC473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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